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2號
原 告 張言禧(原名:張詩涵)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再行調查事項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