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6號
原 告 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菱菱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祥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13年5月27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被告主張附表所示抵銷抗辯部分,是否屬於A、B契約約定之原工項範圍(即是否為新增工項)?
㈡、如為原本契約之工項,請說明為何契約之何工項(請具體載明為承攬明細表所載何編號項目)?
㈢、如為原契約工項,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有無超過契約約定之數量?
㈣、請就附表所示各編號項目,製作表格逐一簡要說明上開事項(欄位包含契約範圍、工項、超過數量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被告主張抵銷抗辯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院卷㈠第203至207、457至469頁、本院卷㈡第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院卷㈠第223至225、299至300、491至49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44,900元(計算式:94,500+50,400) | |
| | | | | 182,700元(計算式:91,350+91,350) | |
| | | | | | 本院卷㈠第227至231、301至303、487頁 |
| | | | 外勞棚屋整理清理夜間施工、外勞廊道清理搬運夜間施工、沖抵其他費用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