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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4號
聲  請  人  林蓮欽 
訴訟代理人  孫誠偉法扶律師
被      告  吉董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關於被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旆慈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94號受理在案,因被告無法定代理人,恐致其損害,原告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選任郭旆慈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在案,本件已為終局判決,審酌郭旆慈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曾到庭執行職務,案情繁簡程度,參考司法院訂頒相關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並考量目前律師執業報酬行情、社會經濟水準及其他一切情形,酌定本件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3萬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