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丰璽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古舍有限公司、聯益染織廠股份有
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581,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
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