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
原 告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陳朝福
陳友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陳李芬蘭
陳朝聘
陳朝順
陳朝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長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良
被 告 長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清算人 秦學鴻
被 告 陳芳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