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懿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翰敦
被 告 李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懿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翰敦已出境,被告懿華
有限公司及王翰敦未合法送達,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