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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34號
原      告  裕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秀華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旭能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錚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陳毓芬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