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34號
原 告 裕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秀華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旭能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錚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陳毓芬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