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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永增即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永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騏銘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 中山二派出所,並經上訴人於111年12月19日領取,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均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