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6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多元資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楚喬因111年訴字第4869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