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6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三文
被 告 亞捷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聲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被告應於五日內提出下列證據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原告:㈠支付命令卷聲證一、二購買物品清單及其證據資料。㈡未收到物品清單。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