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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五倍紅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對上訴人訴請返還投資款新臺幣(下同)94萬4,245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命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94萬4,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