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耿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成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210,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6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