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審判決命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33,9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聲明:㈠原反訴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43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