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迪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爾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111年度訴字第53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509,900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