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37號
原 告 王清富
王詮
王仁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
被 告 定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珠
被 告 王詮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子豪
被 告 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秀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