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82號
原 告 莘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雲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被 告 李品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