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區○○○○○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段一小段136地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吳天時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