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99號
上 訴 人 致鑫百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裕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間因111年度訴字第55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7,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