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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之違約金請求起迄時點是否正確,並將繕本檢附過院。本件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