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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      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原      告  楊岳修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颱風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