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原 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原 告 楊岳修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颱風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