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