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20號
上 訴 人 大河美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臨時管理人 黃陳鳳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6,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