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31號
原 告 臺北市立動物園
法定代理人 諶亦聰
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施羽宸律師
黃旭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羅元秀律師
被 告 亞東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紹芬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 告 李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載事項,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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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折舊率0.0000000計算,應扣除折舊額為44,269元(270,240元×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 以折舊率0.00000000計算,應扣除折舊額為4,427元(270,240元×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
| 914,088元(1,024,357元-66,000元【攝影費】-44,269元【折舊額】)。 | 953,930元(1,024,357-66,000元【攝影費】-4,427元【折舊額】)。 |
| 773,470元(211,000+{(914,088元-211,000元)×80%},元以下四捨五入) | 805,344元(211,000+{(953,930-211,000元)×80%},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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