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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Egly Deborah Aphrodite

            Hooker Christopher James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上訴人  仁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