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香根園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浪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