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馳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李振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先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8萬7,5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應再給付上訴人88萬7,5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之先備位上訴聲明互相競合,是本件之上訴利益為88萬7,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