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