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參 加 人 在一起管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煒立
參加人聲請參加原告即反訴被告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即反訴原告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繳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