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萬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萬
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萬4532元(計算式:2萬3032元+1500元=2萬
4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