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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蓉
原 告 蔡政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
被 告 游倪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陳寧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