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至玄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晴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萬宗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柏霖律師
原 告 風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鍾志杰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姮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袁睦鄰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被 告 詹翔雯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