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宇科技有限公司、邸相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