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3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針對被告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部分,訴訟程序容有疑義,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至被告陳彥甫部分,則於111年12月26日公告判決,附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