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志強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46,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2,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