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陳玉燕
被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