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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陳玉燕 


被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