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