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