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芳吟
郭正雄
郭孟儒
林金輝
頑石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珈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智輝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係對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而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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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郭正雄於109年6月15日移轉頑石國際有限公司1,100萬元之出資額予郭孟儒之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 | |
㈡郭正雄於109年8月24日移轉頑石國際有限公司500萬元之出資額予林芳吟之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 | |
㈢郭正雄於109年8月24日移轉頑石國際有限公司280萬元之出資額予郭珈瑜之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 | |
㈣林芳吟於109年9月15日移轉頑石國際有限公司215萬元之出資額予林金輝之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 | |
㈤林芳吟於109年9月15日移轉頑石國際有限公司285萬元之出資額予郭孟儒之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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