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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ER LOMBARD)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教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