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ER LOMBARD)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教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