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青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查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