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原 告 摩比光學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銘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心雅律師
被 告 穎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