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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原      告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