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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御品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柏村律師
蕭依幀律師
被 告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