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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御品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柏村律師
            蕭依幀律師
被      告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