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元一投資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6,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