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溫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9萬6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