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萬288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如反訴被告就反訴部分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出具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