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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