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7,034,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60,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