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 告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芳
本件原告與被告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6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萬7,562元,應繳裁判費145,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5,26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