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先迪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珮如
被 告 吳秋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廖珮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