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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原      告  黃亮熹即黃亮熹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郁叡律師
被      告  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俐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